李行远倒卖旅客车票案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5日,被告人李行远因倒卖旅客车票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北站公安派出所给予治安警告处罚。同年5月16日,李行远又因倒卖旅客车票被上海铁路公安处给予治安拘留15日。2004年8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李行远持两张当日上海北站至上海南站的旅客车票,在上海北站售票处附近,以每张高出原价32元的价格,将两张车票卖给旅客王商达,非法获利64元,被值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款已返还王商达。
法律问题
李行远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倒卖车、船票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所谓倒卖车、船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已达到刑事责朱年龄且具备刑事责朱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的主观故意和营利目的已相当明显。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按原价大量买入,然后高价出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票贩子""黄牛"。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4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本条第2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行远倒卖车票的行为虽数额不大,但其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到过两次治安处罚,仍不悔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又倒卖旅客车票,可谓情节严重,符合本要件,可以认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综上,被告人李行远的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朱。
问题结论
李行远目无法纪,曾因倒卖旅客车票,受到两次治安处罚,仍不思悔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又倒卖旅客车票,已构成倒卖车票罪。